摘 要:海峡两岸功能性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并不可逆转,以此为基础的制度性一体化是台湾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海峡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要从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从贸易正常化开始,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再发展到共同市场模式。 关键词:海峡两岸;功能性经济一体化;制度性经济一体化
作者简介:黄绍臻(1961—),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 一、海峡两岸功能性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逆转
所谓功能性经济一体化是指由经济活动本身的高度密切关系为基础而不依赖于协定或组织保证的若干关税区经济整体联系性的增强。功能性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来自于市场机制自发的内在要求,代表了经济一体化的实质性内容。
从目前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看,无论是贸易还是投资,台湾经济对祖国大陆的依赖性日益增强,海峡两岸功能性经济一体化实际上已经形成,并具有不可逆转的趋势。
首先,台湾对祖国大陆的贸易依存度持续提高。20多年来两岸贸易的发展,台湾对外贸易地区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是“脱美入亚”,而且大陆成为最主要的贸易地区。根据台湾“行政院陆委会”的统计,2004年两岸贸易总额估计为616.39亿美元,其中台湾对祖国大陆出口449.6亿美元,进口166.79亿美元;台湾对祖国大陆的出口依存度由1982年的0.88%上升到2004年的25.83%,进口依存度由0.44%上升到9.93%,进出口的总依存度由0.68%上升到18.03%。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两岸贸易总额为783.2亿美元,其中祖国大陆对台湾出口135.5亿美元,进口647.8亿美元;台湾贸易顺差512亿美元,祖国大陆是台湾最大的贸易顺差来源地,相当于台湾外贸顺差总额60亿美元的8倍。祖国大陆对台湾的出口依存度由1982年的0.36%上升到2004年的2.28%,进口依存度由0.99%上升到11.54%,进出口的总依存度由0.67%上升到6.78%。
其次,台湾对祖国大陆投资的依存度不断提高。尽管台湾当局不断阻挠台商对祖国大陆的投资,但随着祖国大陆投资环境的改善、两岸互补优势的增强,以及地缘经济的作用,台商对祖国大陆投资的依存度不断在提高。正如台湾“总统府”国策顾问赵耀东先生当年针对台湾当局的“南向经贸”政策指出的那样,“台湾的企业到海外或祖国大陆投资,就象‘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一样,任谁也挡不住。想以南向抗拒或制衡西进,根本就是舍本逐末。”1即使根据台湾“经济部”的统计资料,台湾核准台商对祖国大陆的投资额从1991年的18.3亿美元增加到2004年的69.41亿美元,占台湾全部对外投资的比重从1991年的9.5%上升到2004年的67.2%。祖国大陆成为台湾最重要的岛外生产基地,是台湾经济发展和众多产业保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力量。应该指出的是,台湾方面自1991年起才开始正式统计台商对祖国大陆的投资,此前和此后都存在大量投资祖国大陆却未向台湾当局审报的台商投资案,还有不少台商为规避台湾当局的限制而通过在第三地注册公司,然后投资到祖国大陆,所以用台湾“经济部投审会”统计的台商投资祖国大陆的资料不能完全反映真实规模。2根据国家商务部的统计,台资实际到资额从1991年的4.66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31.2亿美元,占全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最高时达到11.3%,近年在5-8%之间。
从今后发展的趋势看,海峡两岸功能性经济一体化是不可逆转的。这是因为:
第一,两岸经贸往来对台湾经济发展越来越重要。前几年,正值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台湾经济也陷入低迷。2001年台湾对外贸易额较上年衰退幅度超过两位数,2002年对美国、日本及欧盟的出口则分别衰退3.2%、6.0%和7.9%。但两岸贸易却表现出强劲的抗跌性,两岸贸易在岛内总体贸易中的地位出现大幅上升,自2001年11月开始,台湾对祖国大陆出口已超过对美出口。近年台资对祖国大陆投资加速发展,根据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统计,2002年台湾对祖国大陆投资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8.6%,而同期台湾对祖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投资额较上年同期减少23.26%。两岸经贸关系正在出现一个质的变化,那就是台湾经济对祖国大陆的依存度在不断增加,两岸经济发展的这一状况已经对台湾当局的祖国大陆经贸政策产生越来越强烈的影响。
第二,两岸经贸的发展,促进祖国大陆经济的发展。台商持续不断地前来祖国大陆投资,对其所到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某些局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甚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台商投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为祖国大陆创造了一些就业机会,如果以每家台资企业平均雇用100名工人计,在祖国大陆的台资企业所提供的就业人数达300万人之多。二是台资对祖国大陆固定资本形成、台资企业对其所在地的财政收入,都有一定贡献。三是台资企业带来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对祖国大陆产品(尤其是民生产品)的升级换代,企业管理的现代化以及出口市场的拓展也起了一定的作用。
第三,企业经营的新趋势有利于台商投资祖国大陆,进而拉动两岸贸易。企业国际化程度成为维持和提升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台商中的很多企业投资祖国大陆的动机,一方面是将其作为企业迈向国际化的尝试,另一方面也为了扩充企业规模,形成世界级的跨国企业。首先,利用各种资源来降低成本、占领市场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台商投资祖国大陆具有投资到其它地方所没有的优势,这包括:语言文化等背景相似;土地租金便宜、工厂用地取得容易;当地劳动力充沛、工资低廉;具有广大内销市场;享有普遍化优惠关税及配额;享受鼓励投资与优惠措施;易于取得原料供应;分散母公司经营风险;处置或淘汰闲置设备等。其次,科技创新能力成为提升整体竞争力的关键。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世界经济的竞争愈来愈展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需要科技人才、科技投入与市场保障。台湾技术人才充足,但高级科技人才仍不能满足需要。台商投资祖国大陆,利用祖国大陆科技资源的比重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市场保障方面,一方面台湾受自身条件所限,技术力量长久以来积累不足,靠自我研发提高产品层次很不容易;另一方面,当前先进国家对科技转移限制日益严格,继续依赖技术引进也不容易,所以,台商必须投资祖国大陆,利用祖国大陆的广阔市场,才能摆脱因市场有限造成研发成本难以收回的窘境。
第四,台商对祖国大陆投资的总体趋势,既有“根植大陆,枝连两岸”,也有“根植台湾,枝连两岸”。以往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以“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为主。近几年,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多数采取独资方式,加工贸易型老企业都纷纷增设独资企业,不少企业把研发、销售等前、后道程序都转移到祖国大陆,具有研发、生产、销售完整体系的独立型企业越来越成为台商主要的投资形式,表明这些台商对祖国大陆投资越来越注重长远打算。随着两岸分别加入世贸组织,台商又掀起了新一轮对祖国大陆的投资热潮。近年来,台商投资重点集中于电子、机械、石化及基础设施产业等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初步形成以重大项目为龙头骨干、上中下游配套齐全、相互依存度较高的产业链格局。
第五,两岸产业内贸易分工的趋势在增强,合乎国际贸易规律。两岸未来趋势可能是产业内贸易分工,规模和内容还有较大发展空间。产业内贸易理论又称新国际分工论,其对比较成本论、资源赋予论等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提出挑战。该理论发现,实际的国际贸易格局并不能用传统理论进行解释。例如,在世界出口总量中,工业发达国家的出口量占75%;其中的75%又是在工业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不是发生在要素禀赋差异较大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较系统的产业内贸易理论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初,认为产业内贸易存在和发展的原因,主要是产品差别、消费者偏好、需求重叠程度和厂商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动机。这些因素完全不是依存于资源禀赋或劳动成本的差异。产业内贸易的好处包括:消费者从产品多样化中得到更大满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促进国际性生产专业化与协作,有利劳动生产率提高;使厂商生产规模扩大,获得规模经济效益。目前,两岸产业内贸易分工的内容正不断增加,今后这一趋势还会进一步增强。
二、海峡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路径
从理论上说,制度性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包括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等形式。自由贸易区主要是成员相互之间取消关税和进口数量限制,促进商品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但是每个成员对区外的贸易伙伴则仍可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对区域外国家仍采取个别的关税标准。关税同盟则是更进一步,各个成员除了取消彼此之间的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外,还对区外采取统一的关税税率,协调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共同市场则是实现人力、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协调成员采行共同的对外经济政策,消除成员对外经贸政策的差异。经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区内各个成员除将组成单一市场,完全实现人员、商品、资本与服务的自由流动,对于成员经济结构调整与区域发展采取共同的政策,而且协调包括财政预算、货币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在内的整体经济政策。
对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最终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两岸学者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两种看法,即自由贸易区和共同市场。从祖国大陆方面看,有的认为,两岸经济一体化采取自由贸易区模式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在两岸四地逐渐建立起一种要素无障碍流动的自由贸易关系,能具体体现“两岸四地”之间一个国家几个关税区的特殊关系和客观现实,并适应两岸加入WTO后两岸四地经贸关系发展的大趋势。3有的学者还提出建立多种层次的自由贸易区模式,即内地与港澳可以采取区域接壤地自由贸易区,两岸四地也可以采取共同市场式自由贸易区,对某些产业实行新加坡--日本投资协议式自由贸易。4而有的学者主张两岸经济一体化采取共同市场模式。5从台湾方面看,有的主张建立两岸共同市场,认为:“‘两岸共同市场’是对两岸经贸往来制度化的保证。政治干预经济,只能维持短期的效果,经济事务终究需要靠合乎市场原则的制度来规范。”6有的主张两岸成立自由贸易区,7而有的主张模仿欧洲联盟建立两岸经济共同体。8笔者认为,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的目标模式应当是共同市场。采取共同市场的目标模式,一是基于“一国两制”解决两岸问题的方针。两岸统一后仍保持两种经济制度,共同市场的目标模式不会像经济同盟模式那样涉及财政预算、货币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等方面进行深层次的协调和统一。二是立足于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前瞻性。目前,两岸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差别很大,但随着祖国大陆经济的快速增长,这种差距在加快缩小,为未来建立共同市场创造了条件。三是立足于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整体效益。通过建立共同市场模式,可以让祖国大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庞大的市场规模、完整的产业体系与台湾的资本市场、高技术资源和国际化网络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要素整合,使两岸从经济一体化中获得最大的效益。例如,台湾可以发挥其电子信息产业制造运筹能力,配合祖国大陆市场的潜力,发展成为区域乃至全球性营运中心或者运筹中心;祖国大陆也可以台湾作为窗口,加速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及引进资本,开发内地经济,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开发。 制度性经济一体化过程由于程度不同而呈现不同形式,又可以在某一形式下分阶段实现。欧盟从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开始,1957年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1968年实施单一市场法案,1993年改组成为“欧洲共同体”,到了1999年欧元诞生,历经将近半个世纪的时间。这段期间中,各国从降低贸易障碍开始,扩及到商品、人员、资金、服务、资讯等生产资源移动的全面自由化,进而发展到经济政策协调乃至政治的联盟。共同市场作为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的长期目标,也需要经历从初级不断向中级再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具体实施步骤应从“改变现阶段的不对称贸易”开始,逐步从“贸易正常化”推进到中层次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最后发展到高层次的“共同市场”模式。因此,必须做到短期的政策调整与长远的战略考虑相结合。
1、第一阶段:两岸贸易投资正常化
20多年来,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基本上实现了两岸经济互惠互利与共同发展的目标。然而,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出现严重失衡现象,呈现为一种不对称性、不平衡性与不公平性,表现在:祖国大陆对台产品进口采取鼓励及无特别限制的政策,而台湾方面对祖国大陆产品的进口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限制政策;在资本投资领域只有台商对祖国大陆的投资及相关的商务活动,而很少有祖国大陆对台投资,形成海峡两岸单向与不对称的投资格局;祖国大陆逐渐对台商开放金融保险、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商务活动,而台湾当局却迟迟不开放祖国大陆金融保险企业进入岛内发展和祖国大陆民众赴台旅游;祖国大陆对台经贸、管理、专业与商务等人员往来没有任何限制,对台湾民众赴祖国大陆工作、就业、就学与居住也无特别限制,而台湾方面对祖国大陆商务与专业人员赴台考察、商务活动、工作就业均有严格限制,对祖国大陆基层劳工在台工作就业采取更为严厉的限制措施。近几年来,一方面,台湾岛内以半导体工业为龙头的高科技产业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另一方面,自2001年台湾经济陷入有史以来最严重的衰退后,“戒急用忍”政策,受到岛内工商界及在野势力的强烈反对。因此,台湾当局被迫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管理”的政策,逐步调整放宽以往限制性的祖国大陆经贸政策。尽管“管理”多于“开放”,“积极开放”被“有效管理”所限制,政策调整与两岸经贸交流的现实发展及两岸人民特别是工商界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两岸全面、直接、双向的“三通”至今也尚未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但在总体上还是扩大了口子,小步往前移动。
因此,海峡两岸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化,关键在于台湾当局要选择积极的政策,对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持积极态度,并从长远考虑,全盘规划,主动创造条件加快两岸经贸的发展。首先,要依据WTO的规定,两岸各自的贸易、投资政策与体制更趋规范化、市场化,双方经济关系的发展要遵循相应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法则和惯例,按照WTO的机制来处理。其次,台湾当局要放弃人为的障碍,使两岸经济合作回归经济层面的本质要求。台湾当局要取消对祖国大陆商品、资金进入台湾的种种限制,放宽台湾商品、资金进入祖国大陆市场的重重限制,实现真正直接、双向、互助互利的经贸交流与合作。再次,最主要的是在试点直航和金马直航的基础上,实现两岸全面、双向、直接“三通”。
2、第二阶段: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在实现两岸贸易和投资正常化的基础上,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就可以推进到两岸“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阶段。祖国大陆与台湾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将极大地提升两岸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第一,可以逐步实现投资贸易自由化的总体目标,以保持两岸经济的长期持续的增长势头。第二,实现在货物贸易方面的共同普惠关税。两岸“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可以大幅度降低共同关税税率,具体确定关税税率减少或逐步取消的贸易自由化进程时间表,各方不再引入和制定新的贸易壁垒,进而达成彼此间实施共同普惠关税,但对其他WTO成员关税则仍自行决定。第三,原产地原则共识。为使两岸享有较多贸易优惠或较低关税,还应在上述关税普惠贸易安排的基础上,达成“原产地规则”的共识。第四,推动金融、保险等服务业自由化进程。
在内地与港澳签订《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后不久,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就表示,祖国大陆方面愿意就两岸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听取岛内各界的意见。9商务部副部长安民表示,非常愿意以适当方式与台湾有关方面就建立两岸“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问题展开探讨和磋商。但是,台湾当局立即以不对等为由,拒绝与祖国大陆商签这类安排。10根据目前的情况,两岸暂时还无法签订“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可以考虑局部突破,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可以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在目前存在的台商投资区、保税区、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建立带有“自由港”性质的自由贸易区,并与台湾的加工出口区、科学园区等进行对接,赋予更加多样、更加灵活、更加实用的功能。如在特定区域内设置转运发货中心、发货仓库,准予区内设立金融、保险业等服务机构,并放宽货物进出口等规定,向台湾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通过不断扩大业务和地域范围,加强试点的作用,在两岸交流与合作条件成熟时,通过祖国大陆与台湾商谈单独关税区之间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3、第三阶段:共同市场
能够实施两岸“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建立两岸共同市场就要容易的多。但是,要达到建立两岸共同市场,需要很长的路要走,需要解决一系列复杂的问题。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达到了建立共同市场阶段,也就实现了包括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中国共同市场,实现了中国不同关税区之间市场的统一。
根据欧共体的经验,共同市场活动的范围应包括:(1)在不同关税区的各成员之间取消商品进口和出口方面的关税和数量限制,以及具有同等作用的一切其他措施;(2)建立对第三方的共同关税率和共同贸易政策;(3)在各成员之间废除阻挠人员、劳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各种障碍;(4)在农业领域建立共同政策;(5)在运输领域采取共同政策;(6)建立一种保证竞争在共同市场内不受破坏的制度;(7)采取步骤以协调各成员的经济政策和纠正它们的国际收支不平衡;(8)在共同市场正常运转所要求的限度内,使各成员的贸易和投资法律趋于接近;(9)成立投资银行,以便通过开辟新的财源来促进共同体的经济扩展;(10)与海外国家和地区建立联系,以期增加贸易和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在海峡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推动方式上,要采取民间层次上的推动和政府层次上的推动相结合,以民间层次上的推动为主。根据以往的经验,民间层面上的具体推动方式,可以避开两岸之间的政治分野,不涉及“司法管辖权”或“法律管辖权”这样的政治性质问题,但民间层面的推动方式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特别是除了少数个案的安排之外,两岸民间对民间的协商方式不可能解决两岸合作机制所涉及的公权力的分配与政府政策,往往效果不够理想。因此,从操作意义上看,比较理想的推动方式是以民间层面的合作机制为纽带的政府层面的“间接对话和协商机制”。一是政府授权,民间磋商。由政府授权特定的民间机构,平等地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共识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在这方面,目前主要是海基会和海协会这样的渠道,以及WTO与APEC机制。二是民间磋商,政府认可。按照“行业对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原则,达成共识后,政府部门给予认可,并进行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调整。
注释: 1台湾《联合报》1994年3月18日。 2朱磊:《台湾对外经贸地区结构的动态分析》,《台湾研究》2000年3期。 3迟福林:《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构想》,《港口经济》2002年6期。 4林凌:《东亚经济格局的变化与台湾经济的未来》,《改革》2002年2期。 5李非:《发展“中华经济区”,迈向“共同市场”》,《投资中国》2001年2期。 6萧万长:《两岸和解的契机:两岸共同市场》,见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网站。 7高长:《从国际分工前瞻两岸合组FTA》,台湾《联合报》2003年3月23日。 8高孔廉:《WTO架构下两岸经贸合作机制展望》,台湾《国政分析》2004年12月3日。 9《中国报道》2004年2月25日。 10《中国新闻网》2004年3月11日。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 福州 3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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