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冬季防寒取暖
工作 确保学生安全温暖过冬的通知
教督厅函[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各地普遍重视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冬季防寒取暖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设施改造力度和安全防范力度,防寒取暖效果和安全性明显提升。但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等情况看,仍有一些地区和学校存在取暖难、取暖不安全等问题。为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安全、温暖过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防止取暖安全事故。各地中小学要建立健全防寒取暖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长、教师、宿管员、锅炉工等相关人员职责,定期排查教室、宿舍、储煤仓库等场所安全隐患,及时检修供暖管网、锅炉、火炉烟管、通风管道等设施设备,确保防寒取暖设备安全运行。严禁北方地区中小学宿舍使用明火取暖,要经常教育、提醒校外租住学生不使用煤炉、炭火等明火取暖,严防煤气中毒事故。南方地区也应因地制宜采取防寒保暖措施,加强对中小学供电线路、取暖电器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和触电事故。要充分利用安全教育课、专题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等多种形式,加强师生冬季防寒取暖安全教育,提高师生防火逃生、防煤气和烟炭中毒等技能。
二、切实保障校舍内部温度。各地要将师生温暖过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排查整治,确保防寒取暖措施落到实处,防寒取暖物资准备充足,防寒取暖设备正常运转,切实保障中小学教室和宿舍内部温度,防止师生因寒感冒或冻伤。北方地区中小学在学生学习和住宿期间,教室和宿舍室内温度应达到《中小学校教室采暖温度标准》(GB/T177225-1998)规定,即室内中部的气温应为16℃~18℃,水平温差和垂直温差均不宜超过2℃。
三、持续改善防寒取暖条件。北方地区要统筹安排取暖经费,对供暖期较长地区学校、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寄宿制学校、农村教学点给予经费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学校取暖纳入财政保障、按供暖面积拨付经费、实行供热计量收费、集中采购取暖用煤等方式,减轻学校取暖支出负担。要将中小学取暖设施建设、改造以及取暖设备采购等需求,统筹纳入全面改薄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火炉取暖改造。南方地区中小学要及时做好破损校舍门窗的更换、维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情况、承担能力等因素,建立中小学取暖经费解决机制,科学地选择防寒保暖措施。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北方地区要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取暖安全和取暖效果的全面排查,排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及相关困难、问题及时报我部督导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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